自2018年10月1日起,黄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从事“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活动(主要有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无人机、航空模型、航天模型、空飘气球、系留气球等),黄山风景区公安局具体负责“低慢小”航空器管理工作。
因工作需要,在黄山风景名胜区内使用“低慢小”航空器的,应提前7个工作日向管委会报备,将放飞事由、单位或个人信息、航空器型号、制售企业、购买时间、驾驶人资质、任务飞行时间、地域、工作任务、所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保单等信息书面报黄山风景区公安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飞行通知书》。
擅自放飞或未按报备内容从事飞行活动的,管委会对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黄山市实施<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其他行政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