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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山风景区宿营帐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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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山风景区宿营帐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严格保护黄山风景名胜资源、生态与文化环境,科学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推广生态文明教育,满足户外体验合理要求,保障旅游安全,提升旅游服务管理品质,根据《安徽省旅游条例》《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宿营帐篷,包括企业经营类帐篷与游客自备类帐篷。

    第3条 企业经营类帐篷实行特许经营。

    未获得黄山风景区管委会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景区内出售、出租帐篷等户外宿营装备及用品。

    第4条 旅游者自行在黄山风景区境内搭建宿营帐篷等野营设施,应当服从黄山风景区管委会统一管理。

    禁止旅游者擅自进入黄山风景区未开发、开放区域进行宿营活动,禁止影响资源安全、危及人身安全的宿营活动。

    第5条 宿营帐篷的类型为单人帐篷、双人帐篷两种。禁止在黄山风景区境内设置大型宿营帐篷。

    第6条 黄山风景区管委会根据环境容量以及基础设施条件,划定宿营帐篷的区域范围、核定宿营帐篷的搭建数量,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规划布局

    第7条 黄山风景区管委会按照“严控总量、统一规划、加强管理、完善服务”的要求,划定帐篷搭建区域。

    区域划定必须考虑依托相关经营单位的基础服务,具体搭建地点应当位于相关经营单位“四包”范围内。

    第8条 宿营帐篷搭建区域应当具有明确边界,设置与环境相协调的明显指示标识,标注紧急救援、旅游投诉以及综合服务电话。

    第9条 根据严控总量、统一规划要求,核定宿营帐篷总量900顶,具体分配名额由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另行公布。

    第10条 建立宿营帐篷搭建备选区域。假日旅游期间,根据游客需求并经黄山风景区综合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审核,可在备选区域适度增加宿营帐篷数量,按第9条核定的各经营单位“四包”范围内帐篷搭建数量,各自增加数量不超过1/3。

    遇有其他特殊情况需临时搭建宿营帐篷的,由申请单位提前15天向黄山风景区管委会提出申请。

    第11条 宿营帐篷各搭建区域的企业经营类帐篷总量不超过该区域核定总量的1/2,并应优先满足自备帐篷搭建。假日旅游期间,企业经营类帐篷总量不超过该区域核定总量的1/3;倡导各区域的核定总量额度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全部用于游客自备类帐篷。

    具体信息由黄山风景区综合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提前向社会发布。

    第三章  经营服务者

    第12条 设立黄山风景区宿营帐篷综合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服务中心应当兼顾社会公平与经济效益的原则,在黄山风景区综合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指导下,统一协调宿营帐篷搭建区域涉及的经营单位,为帐篷宿营者提供综合服务。具体实施细则由服务中心报请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审核批准。

    第13条 服务中心应当通过网站、微信等信息渠道,及时发布相关信息,提供宿营咨询;公布预约电话、接受帐篷宿营者提前预约,公布总服务电话、为帐篷宿营者提供其他服务指导。

    服务中心应当在各门票站设立醒目提示告知未预约的帐篷宿营者不携带帐篷进入黄山风景区,并提供临时寄存服务。

    第14条 宿营帐篷搭建区域涉及的经营单位应当在服务中心统一协调下,为帐篷宿营者提供饮用水、洗漱、公厕使用、夜间保安巡逻、恶劣天气下避护休憩保障、撤营后的场地清理等相关服务。

    第15条 为游客自备类帐篷提供服务的相关经营单位可适当收取综合服务费用。

    综合服务费用依据价格管理部门核准的标准。

    第16条 企业经营类帐篷收费应当遵循统一定价、明码标价的原则。

    收取综合服务费用的相关经营单位应当开具规范要求的税务发票。

    第四章  帐篷宿营者

    第17条 帐篷宿营者包括自备帐篷的宿营者、租用帐篷的宿营者,均应当在宿营之前,向服务中心进行预约。

    自备帐篷的宿营者完成预约后,根据预约的指定区域在相关经营单位指导下按要求搭建帐篷。未能预约的自备帐篷的宿营者应当在入山之前妥善寄存随身携带的帐篷。

    第18条 帐篷宿营者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提供服务的经营单位办理宿营登记手续。

    无证件的帐篷宿营者须到辖区派出所或者待警点开具身份核查证明,方可到经营单位办理临时住宿登记手续。

    第19条 帐篷宿营者应当爱护黄山风景名胜资源和各项公共设施,共同维护环境卫生,遵守游览秩序、安全制度等有关管理规定。

    第20条 帐篷宿营者禁止野外违规用火;在户外吸烟的,应当在指定的吸烟区进行。

    第21条 帐篷宿营者在户外用餐的,应当在黄山风景区管委会规定的宿营区域内进行;禁止随意排放、倾倒污水、垃圾和其他污染物。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22条 黄山风景区综合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牵头协调规划建设、资源环境保护、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安全生产、价格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宿营帐篷实行监督管理。

    第23条 规划建设部门应当结合小区详规修订,不断完善宿营帐篷服务的基础设施。

    第24条 价格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及时核准并向社会公布服务中心服务收费价格;核准企业经营类帐篷的合理收费标准。

    第25条 黄山风景区宿营帐篷安全管理纳入黄山风景区安全生产监管序列。

    第26条 遇有恶劣天气条件不宜搭建宿营帐篷的,景区气象部门应当及时向综合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通报情况并向社会发布信息。

    第27条 资源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违规搭设帐篷宿营以及涉及防火安全等行为进行管理;对于不听从劝告的,由资源环境保护部门配合相关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取缔或者查处。

    第28条 经营服务者违反有关规定,未经核准、私自搭建、违规经营宿营帐篷的,由综合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协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29条 拒绝或者妨碍各监督管理职能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帐篷宿营者、经营服务者及其从业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30条 黄山风景区综合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牵头受理对违反本办法各项规定的举报,并及时核查处置。

    第六章  附则

    第31条 本办法由黄山风景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32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原《黄山风景区游客宿营帐篷管理(暂行)办法》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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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详见:黄山风景区宿营帐篷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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